福建宝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03民初35号
原告:***,男,197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被告:龙岩市永定区坎市镇浮山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坎市镇浮山村。
负责人:卢松华,该村委会主任。
被告:***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东升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798362747B。
法定代表人:沈永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卢胜,男,197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
原告***与被告龙岩市永定区坎市镇浮山村民委员会、***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卢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其与***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协商解决本案纠纷由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陈俊飞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丽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