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宝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阳光城集团龙岩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福建宝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802民初4534号
原告: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普安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51353819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友恒(武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阳光城集团龙岩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江山镇铜城中路22号(江山镇科技文化服务中心大楼)二层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97861048K。
法定代表人:林坚,总经理。
被告:福建宝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东升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798362747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阳光城集团龙岩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福建宝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原告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小春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