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宝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鸿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福建宝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803民初1741号
原告:福建鸿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永定区高陂镇龙岩经济开发区高新园区黄田3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70984224Q。
法定代表人:**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先,福建津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宝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东升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798362747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福建鸿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福建鸿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鸿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已与福建宝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且福建宝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了支付货款义务,双方债权债务已经了结为由申请撤诉,系福建鸿东混凝土有限公司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鸿东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45.9元,减半收取2572.95元,由福建鸿东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阙周平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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