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榆林市昌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内0626民初2670号 原告:***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嘎鲁图镇财政局五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6779457935J。 法定代表人:昭日格图。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系***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嘎鲁图镇悦鑫苑小区。 委托代理人:***,系内蒙古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林市昌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西沙建榆路昌泰小区17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7700348726。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公民身份号码6127011976********,男,197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信用联社家属院*******室。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6127011976********,男,1976年12月13日,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信用联社家属院*******室。 原告***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榆林市昌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 原告***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0年1月21日***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向榆林市昌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付工程款9012.3万元,***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向榆林市昌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收回预付款7200万元,其中1812.3万元预付工程款至今未偿还***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占用原告资金18123000元,并承担2010年1月21日起至实际占用资金付清为止的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利息;2、依法判令榆林市昌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超付工程款和利息承担连带责任。3、依法判令榆林市昌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被告榆林市昌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而二被告的住所地均为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故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法院无管辖权,该案应移送至二被告住所地法院处理,即由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高 健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郃春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