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陕0802民初9966号
原告***。
被告榆林市昌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榆神项目部,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青山路派出所小纪汗乡土梁村**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约30岁,系榆林市昌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榆神项目部会计。
原告***与被告榆林市昌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榆神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