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02执保22号
申请人:**,男,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永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展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邯郸市民**市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邯石路107国道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3561955333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43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邯郸市民**市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3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