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0126执131号
申请执行人: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镇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生。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男,1970年4月2日生,住石林彝族自治县。
本院在执行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镇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云0126民初1184号民事调解书:由被告***支付原告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镇建筑工程公司房屋租赁费45000元。给付时间:2018年7月31日前支付20000元;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25000元。2019年1月21日,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镇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3500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9年2月4日向申请人支付了8000元。2019年6月12日,双方就余款27000元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于2019年12月30日前支付150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12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云0126执131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的执行。
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因申请人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的,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为二年,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因达成和解协议而撤回执行申请的,申请恢复执行应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执行和解的相关规定。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终结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向本院提出异议。未收到裁定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