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04民初1938号之一
原告:厦门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
原告厦门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厦门某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某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26元,减半收取即2663元,由厦门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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