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纳川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曲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济宁市纳川装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鲁0881行审43号
申请执行人曲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姜玉彬,局长。
委托代理人孔凡华,曲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彭希国,曲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济宁市纳川装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建,经理。
申请执行人曲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称曲阜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济宁市纳川装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纳川装配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向本院提供下列执行依据:曲自然资执罚字[2019]1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请求本院予以强制执行下列内容: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给书院街道东泗滨居委村委会;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罚款57600元;4、按每日加处3%罚款,加收至罚款缴纳之日。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就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依据的合法性等内容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曲阜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5月22日作出曲自然资执罚字[2019]1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予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纳川装配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间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处罚决定已生效。曲阜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督促履行催告书》并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被申请执行人纳川装配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书院街道东泗滨居委土地2.88亩建钢构车间(现状地类:耕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曲阜资源和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的曲自然资执罚字[2019]132号行政处罚决定执法程序及内容合法,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曲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曲自然资执罚字[2019]132号行政处罚决定。
二、责令被执行人济宁市纳川装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曲自然资执罚字[2019]132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给书院街道东泗滨居委村委会及没收被执行人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由曲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令行为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办事处依法组织实施。
三、责令被执行人济宁市纳川装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缴纳罚款57600元整并依照法律规定支付滞纳金;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由本院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储学雨
人民陪审员  袁 敏
人民陪审员  秦志伟
二〇二〇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孔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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