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福建省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24民初734号
原告:***,男,195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原告:***,男,197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XXX,福建一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金融行政中心4#B栋1603-1606号。
法定代表人:林志东,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伟,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春,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谢建华,男,1974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第三人:林良水,男,195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第三人:王奕传(曾用名:林奕传),男,197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第三人:福建省华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安溪县城厢镇砖文村砖文新街。
法定代表人:孙宝英,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桂蓉,女,福建省华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财务科职员。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谢建华、林良水、王奕传、福建省华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袁玉泉
人民陪审员  苏汉阳
人民陪审员  刘清辉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进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