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华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3434财保1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2年8月9日生,汉族,四川省越西县人,初中文化,住越西县。
被申请人:福建省华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城厢镇砖文村文新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福建省华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作出(2018)川3434民初304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福建省华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00000元予以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被申请人福建省华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7日已按照(2018)川3434民初304号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履行完毕,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福建省华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号为14×××68内存款人民币40000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3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曾玉萍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