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科艾瑞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山东家卫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23民初647号 申请人安徽**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燕子河路388号1栋5楼。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家卫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尚堂镇双河工业园。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徽**清洁能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家卫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家卫环卫设备有限公司公司银行存款36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案件的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家卫环卫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德州庆云支行账户16×××36存款360000元,实际冻结36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2320元,由申请人安徽**清洁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