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新区德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清远市清新区德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803执恢10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清远市清新区德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清新大道16号二楼之三,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1803076725278L。
法定代表人:莫华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志成,男,汉族,1993年7月10日出生,住清远市清新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69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
被执行人:陈丹娜,女,1970年6月4日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清远市清新区德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丹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803执557号民事判决书及(2020)粤1803执异51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内容确认:1、解除原告清远市清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于2014年8月21日签订的编号为10020149904558759号的《借款合同》;2、被告***、陈丹娜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借款1500000元及利息(暂计至2016年1月6日止为136540.08元,从2016年1月7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给原告清远市清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3、原告清远市清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座落于清远市新城三号区××幢××号的房屋(产权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C×**)在上述第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9529元,由被告***、陈丹娜负担。(2020)粤1803执异51号执行裁定变更申请人清远市清新区德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恢复执行。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报告财产。依法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清远市新城三号区××幢××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号:粤房地证字第C××7号),本院依法对其进行了查封,并依法委托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对其进行价格评估,其评估总价为2022280元。2022年4月7日10时起至2022年4月8日10时止,在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以评估价2022280元下浮20%即1617824元为保留价进行第一次网络拍卖,因无人报名而流拍;2022年5月8日10时起至2022年5月9日10时止,在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以第一次拍卖流拍价格1617824元下浮10%即1456042元作为保留价进行第二次网络司法拍卖,仍因无人报名未能拍卖成交;2022年6月10日10时至2022年8月9日10时,本院对上述财产以第二次拍卖流拍价1456042元作为变卖保留价格进行网络司法变卖,仍因无人报名而流拍。申请执行人清远市清新区德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对上述流拍财产以变卖流拍价1456042元交付其抵偿被执行人***、陈丹娜所欠案件受理费19529元、评估费3850元(第一次)、7556元(第二次)、7556元(第三次)、借款本金1394995元,共1433486元(此款项已扣减由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执行费17634元、财产拍卖服务费4922元)。被执行人***、陈丹娜仍欠申请执行人清远市清新区德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5005元及利息1827007.8元(计至2022年8月9日止)。除此外,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由于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判决内容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陈丹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于2022年9月29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1803执恢10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远雷
审判员  黄顺明
审判员  陈永光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嘉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