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06财保1号
申请人:河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芦岗乡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395128163X。
法定代表人:冯国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军、陈芳芳,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业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明州西路609号5幢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172201824。
法定代表人:郑建华。
申请人河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宁波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业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786441.0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宁波仲裁委员会将上述保全申请提交本院。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业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786441.0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严学军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谭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