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业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华业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0223民初1908号
申请人浙**业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陵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浙**业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陵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在5523037.89元范围内予以保全,申请人提供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业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陵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5523037.89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浙**业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汪世亚
法官助理桂春风 书记员桂春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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