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业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华业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恒华热电有限公司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浙0402财保00007号
本院受理宁波仲裁委员会移送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浙江华业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嘉兴市恒华热电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月10日请求对嘉兴市恒华热电有限公司进行财产保全的申请提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嘉兴市恒华热电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7881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赵晋安
书记员  吴妹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