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明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明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2072执11296号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明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1808770XH,住所地中山市东区康华东路23号明远大厦801-805。

法定代表人:谢海彬。

被执行人:中山市******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420907291939197,住所地中山市***祥兴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郭宋华。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明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山市******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2072民初8968号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公安交警车辆管理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管理机关及相关金融机构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到期债权1696000元,申请执行人按照分配方案取得36826.52元。另外,2021年1月20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集(2010)010614],因上述土地性质是集体用地,因此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法

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同意在案件分配完成后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20)粤2072执1129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高锡恒

执行员  梁伟坚

执行员  刘瀚文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嘉洛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2072执11296号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明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1808770XH,住所地中山市东区康华东路23号明远大厦801-805。

法定代表人:谢海彬。

被执行人:中山市******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420907291939197,住所地中山市***祥兴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郭宋华。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明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山市******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2072民初8968号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公安交警车辆管理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管理机关及相关金融机构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到期债权1696000元,申请执行人按照分配方案取得36826.52元。另外,2021年1月20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集(2010)010614],因上述土地性质是集体用地,因此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法

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同意在案件分配完成后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20)粤2072执1129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高锡恒

执行员  梁伟坚

执行员  刘瀚文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嘉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