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02民初753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3月19日生,住湖南省湘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东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谊安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东二环一段1061-1号锦泰东环公寓16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6735532911。
法定代表人:**。
被告:株洲市人民医院,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野鸭冲特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200770095085R。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南谊安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株洲市人民医院劳务合同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立案受理后,判决宣告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72元,减半收取58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