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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谊安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02民初753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3月19日生,住湖南省湘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东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谊安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东二环一段1061-1号锦泰东环公寓16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6735532911。 法定代表人:**。 被告:株洲市人民医院,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野鸭冲特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200770095085R。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南谊安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株洲市人民医院劳务合同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立案受理后,判决宣告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72元,减半收取58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