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民终32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阳市二人民医院,住所地岳阳市巴陵东路2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600446158304A。
法定代表人:***,院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谊安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东二环一段1061-1号锦泰东环公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673553291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岳阳市二人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湖南谊安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21)湘0602民初1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向上诉人岳阳市二人民医院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上诉人于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21072元,现上诉人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按期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岳阳市二人民医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严 冰
审判员 王 婷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