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602民初4768号
原告湖南谊安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路182号科研综合大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珂,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阳市二人民医院,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巴陵东路263号。
负责人余飞跃,职务院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湘***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谊安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岳阳市二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谊安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谊安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米 辉
人民陪审员 胡 聪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任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