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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姣辉诉被告湖南谊安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503民初697号 原告李姣辉,女,197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市大祥区。 委托代理人***,男,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谊安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坤,男,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9年5月8日受理原告李姣辉诉被告湖南谊安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李姣辉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姣辉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56元,由原告李姣辉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唐 步 城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樱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