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网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网元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广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812民初479号 原告:江苏网元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枚皋路浙大网新科技园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592517774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立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广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淮安市淮海南路180号16幢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11MA25F7W26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网元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元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广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田置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网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田置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网元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广田置业支付工程款25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11月22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7月26日,我公司与广田置业签订《海润枫景(1#-11#)楼通信配套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总造价50万元,该工程于2013年11月21日通过竣工验收。广田置业分三次支付工程款计25万元,剩余工程款25万元未付。 广田置业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事实认定如下,2013年7月26日,广田置业(甲方)与网元公司(乙方)签订《海润枫景(1#-11#)楼通信配套工程施工合同》,载明:工程名称为海润枫景(1#-11#)楼通信配套设施工程。承包方式为该工程采取包含海润枫景(1#-11#)楼红线范围内的通信配套设施设计文本方案报通信主管部门审查、备案,以及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施工配合、包安全、包验收通过等方式进行含税、***总承包。工程总价款为包干价海润枫景(1#-11#)楼通信配套费用50万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材料及人员进场施工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的50%;工程施工结束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甲方付清工程的余款。 2013年11月,网元公司完成1、2、3、7、8、9、10、11#楼的地下管网、设备及器材、通信机房的工程施工。2013年11月21日,经广田置业、淮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验收合格,同意交付使用。 2014年9月12日、9月28日、2015年2月15日,广田置业分三次转账付给网元公司工程款10万元、10万元、5万元,合计25万元。 上述事实,有《海润枫景(1#-11#)楼通信配套工程施工合同》、通信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对公往来户明细表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广田置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其对网元公司诉称事实、所举证据抗辩权、质证权的放弃,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根据“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应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 建设工程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网元公司与广田置业就海润枫景住宅楼通信配套工程签订的施工合同,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依照约定,网元公司完成广田置业发包的通信配套工程施工,并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广田置业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网元公司工程款。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依照约定,案涉工程为包干价50万元,扣减广田置业已支付网元公司工程款25万元,广田置业尚欠网元公司工程款25万元,证据充分,应予认定。另依照“工程施工结束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甲方付清工程的余款”约定,网元公司要求广田置业支付尚欠工程款25万元,符合合同约定,应予支持。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计付利息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涉工程于2013年11月21日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依照约定,广田置业应于2013年11月22日支付网元公司工程款,为此,网元公司要求广田置业从该日起计算欠付工程利息,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因双方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计付利息标准没有约定,网元公司主张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经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苏省广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江苏网元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5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11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被告江苏省广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账号:62×××24)。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曹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