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网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网元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淮安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91民初4647号 原告:江苏网元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592517774D,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枚皋路浙大网新科技园9号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立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5652744208,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海西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网元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网元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变更本案诉讼标的为8000元,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网元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网元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355元(已交纳),变更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杨淑瑶 书 记 员 徐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