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众信工程勘测有限公司

江苏众信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1323执44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众信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众兴镇北京东路北侧、上海路东侧(逸***小区30幢合14928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 申请执行人���苏众信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1323民初1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江苏众信工程检测有限公司17533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4466元。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179798元(不含执行费2597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书等执行材料。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二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至泗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新××***进行调查,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家中无人。 5.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 本案尚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已查询到的财产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本案在程序上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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