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恒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市***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恒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民初2679号
申请人:佛山市***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570101735E,住所地为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南丰大道7号尚南雅筑一座202。
法定代表人:陈健欣。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至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何骋。
被申请人:福建省恒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坑县临江镇建设路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1579845381。
法定代表人:王庆炎。
被申请人:伍雪初,男,1971年12月07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被申请人:***,男,1972年0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申请人佛山市***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省恒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伍雪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2290985.71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恒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伍雪初、***的银行存款2290985.7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健钊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伟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