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8民初5242号之一
申请人:福建省恒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临江镇江滨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157984538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事务所律师。
原被申请人:佛山市皇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高明大道中218号安纳***5栋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556395311。
法定代表人:王大在。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福建省恒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佛山市皇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依***的申请于2021年10月21日作出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申请人福建省恒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皇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2604471.26元。2022年9月6日,福建省恒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案件已经终审审结且***诉讼请求未获支持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财产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已被生效裁判驳回,现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福建省恒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皇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财产2604471.26元的查封、冻结(名称、数量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仇 秀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