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481民初2820号之一
原告:永安市诚立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安市上坪乡大源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MA32TNEB4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福建省恒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上杭县临江镇建设路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157984538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永安市诚立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恒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永安市诚立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9月9日以被告另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永安市诚立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9月9日以被告另行协商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永安市诚立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706元,合计1,731元,由永安市诚立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巫 丹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