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恒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周兆均与***、福建省恒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08民初3269号
原告:***,男,196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被告:***,男,1962年6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被告:福建省恒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临江镇江滨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157984538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恒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100元,减半收取计8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