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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兖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02民初2419号 原告:**,男,196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邹城市人,住山东省邹城市,公民身份号码:37088XXXX701127211。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61756588U。 法定代表人:王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成,山东胜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兖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742415192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与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兖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查明本案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