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02民初2419号
原告:**,男,196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邹城市人,住山东省邹城市,公民身份号码:37088XXXX701127211。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61756588U。
法定代表人:王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成,山东胜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兖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742415192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与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兖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查明本案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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