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492民初1373号
申请人:常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东洲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7099987X0。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昆仑街道平陵西路10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61756588U。
法定代表人:王珺。
申请人常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5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葛 峰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