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84民特295号
申请人:海门市东盛建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684MA1RPAXB7B),住所地海门市三厂街道大洪闸西江堤边300米处。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门市常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70年3月17日生,住溧阳市。
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61756588U),住溧阳市昆仑街道平陵西路1082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海门市东盛建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海门市东盛建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0月16日经海门市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海门市人民法院立案庭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7日给付申请人海门市东盛建材经营部货款145000元。(汇款账户:中国农业银行海门市三厂支行;户名:***;账号:62×××76)
二、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如被申请人***未依约定支付,则需支付申请人违约金5万元,申请人可就所有未支付的款项及违约金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四、申请人、被申请人再无其他经济纠葛。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海门市东盛建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经海门市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海门市人民法院速裁庭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欢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