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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3常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492民初1373号之二 原告:常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东洲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7099987X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昆仑街道平陵西路10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61756588U。 法定代表人:王珺。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亦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62元,保全费3770元,合计8732元,由原告常州**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葛 峰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