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492民初1373号之二
原告:常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东洲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7099987X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昆仑街道平陵西路10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61756588U。
法定代表人:王珺。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亦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62元,保全费3770元,合计8732元,由原告常州**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葛 峰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