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禄洪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养护有限公司、无锡领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1财保198号 申请人:******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上马墩路152号308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求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领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龙湖滟澜艺墅587-314。 法定代表人:李为朋。 申请人******养护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领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养护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无锡领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养护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无锡领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