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禄洪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养护有限公司、无锡领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11执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沪东路8-122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求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求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无锡领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龙湖滟澜艺墅587-314。 法定代表人:李为朋。 申请执行人******养护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领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211民初111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确认:一、无锡领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结欠******养护有限公司1060000元(含律师费40000元),于2021年12月20日前支付律师费40000元(支付至下列账户:单位:江苏求本律师事务所,开户行:中国银行无锡惠山支行,账号:×××38),于2022年1月28日前支付700000元,于2022年6月15日前支付320000元及利息38000元。二、如无锡领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约履行,******养护有限公司有权主张违约金200000元,并就违约金和未支付的款项申请法院一次性强制执行。三、减半收取的受理费6990元(无锡领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当场交纳)、保全费5000元(******养护有限公司已预交),共计11990元,由无锡领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无锡领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前支付保全费5000元给******养护有限公司)。根据申请执行人******养护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养护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养护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苏0211民初111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 飞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