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禄洪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养护有限公司、无锡畅吉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11执保1235号 申请人:******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上马墩路152号308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求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求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畅吉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菱湖大道200号中国传感网国际创新园E2-103。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45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申请人:***,男,1981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申请人******养护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畅吉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养护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畅吉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8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养护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无锡畅吉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8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