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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市润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养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2民初5246号 原告:靖江市润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靖江市润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养护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靖江市润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养护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江市润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38元,由原告靖江市润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沈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