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2民初5246号
原告:靖江市润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靖江市润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养护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靖江市润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养护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江市润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38元,由原告靖江市润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沈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