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佳顺门窗安装有限公司

大某某门窗安装有限公司、大连万融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81执恢626号
申请执行人:大***门窗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岗店办事处姜洼村。
法定代表人:姚权夫,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万融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兴财富广场3号楼DL-9号。
法定代表人:朱建辉。
申请执行人大***门窗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万融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瓦民初字第6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7日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30万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总对总”查询,包括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保险的信息,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点对点”的查询,包括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工商、房产等的信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于2022年9月28日冻结期满,该账户已有冻结,暂无余额可执行。本案已查封被执行人位于大连××岛经济区××路××号房屋,于2021年12月2日查封期满,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应在上述已冻结、查封的财产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续冻和续封,逾期由申请执行人承担不利后果。上述财产查询,除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外,暂无其他财产线索。本案经向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等部门查询,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且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 瑶
审判员 安永伟
审判员 陈 洋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