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81民初1191号
原告:**,男,汉族,住址瓦房店市。
被告:大***门窗安装有限公司,住所瓦房店市岗店街道办事处姜洼村。
法定代表人:姚权夫,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大***门窗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6元,减半收取8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宫元达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吕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