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

某某、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922民初1365号 原告:***,女,1974年9月1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彰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女儿),1997年12月19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彰武县。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经营场所辽宁省阜新市解放大街39号。 负责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阜新市海州区西山路75号1门西侧。 负责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联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侯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