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与某某、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彰武县供电分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辽09民终4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住所地:阜新市解放大街39号。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阜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彰武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彰武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彰武县老站路。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方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汇泉路7号2层。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阜新市细河区。 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以下简称“网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彰武县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以下简称“英大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彰武县人民法院(2022)辽0922民初2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网通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2022)辽0902民初2117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2.二审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 中国联通的所属线缆为光缆传输信号,光缆里面的材质为玻璃纤维组成,主要成分为二氧化硅,属于合格通信产品,不存在能电伤人畜的电流电压,本案被上诉人的损害赔偿与我公司不存在因果关系,联通公司不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请二审法院将本案进行改判。 供电公司、英大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涉案线路产权不属于我公司。我公司在事故中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请求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6684元(母牛死亡赔偿款28000元;购买牛犊用牛奶款6300元,人工费12384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2年8月15日,彰武县平安镇四台子村四台子组村民***的父亲***放牛途经本组村民***家门前,产权人网通公司钢角线路与电力公司低压线路交叉后,网通公司终端线路带电后漏电,将***所有的一头涉水的成年母牛电击致死。***将死牛以2200元价格卖出,彰武县畜牧兽医站证实该母牛市场价格约为28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2022年8月15日,***家母牛被电死,有***所在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及被电死母牛的视频和照片等证据证实,该事实可以认定。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的母牛被电死的责任由谁承担、损失数额如何认定。分析漏电的原因,电力公司在彰武县平安镇四台子村四台子组架设线路(南北线路)后,网通公司在电力公司架设的线路下方架设线路(东西线路),两公司线路接触漏电,导致网通公司线路终端带电。网通公司终端线路钢脚线拉拽的木杆应有20公分保护距离防止漏电,而网通公司作为拉拽木杆的所有权人,对线路具有维护和管理的义务,但其未对线路检查、维修,防止漏电的设施未及时修复,隐患未及时排除,以致终端线路漏电将***家母牛电死,故网通公司存在全部过错,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关于电力公司和保险公司,虽电力公司与网通公司的线路交叉导致网通公司线路带电,但最终母牛被电死系网通公司线路漏电导致,电力公司并非电死母牛拉线的所有权人,故电力公司和保险公司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被电死的母牛已被***自行处理,自述卖得2200元,现在无法通过鉴定程序评估出准确的金额,但根据彰武县畜牧兽医站出具的证明,证实电死母牛的价值约28000元,扣除***将电死母牛出售的残值,所以本院酌定***的母牛损失为25000元。关于***主张的购买牛犊所用牛奶款6300元及人工费12384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对成立的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25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4元,由原告负担271元,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负担213元。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本案的结案案由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主要的争议焦点是***的牛触电死亡应由谁承担责任。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网通公司终端线路钢脚线拉拽的木杆应有20公分的保护距离防止漏电,其应当对线路管理和维护,但网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全部责任。综上所述,网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84元,由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黄**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