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辽09民终3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住所地阜新市经济开发区迎宾大街55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阜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阜新市细河区。
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2022)辽0911民初30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已审理终结。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上诉称,1.撤销一审判决,维持阜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理由:联通公司招聘营业员时,与***约定了试用期,试用期考核合格者与阜新市启维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内的两次考核为成绩均为不合格,不满足录用条件,因此未能留用。上诉人认为,不应向被上诉人支付双倍工资。综上所述,依法提出上诉,请上级法院依法改判。
***辩称,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称,给付试用期拖欠工资共5633元,给付未签署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633元,给付拖欠工资和未签署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合计11266元。事实和理由:本人于2022年4月29日入职于联通细河营业厅,在职3个月零25天从未签署劳动合同,口头承诺月工资1480元,入职后在营业厅从事台席业务受理工作,期间独立上门办理业务多次,经常加班。入职第三天店长告诉我们试用期人员只要业绩突出,就会优先被录用,然后本人努力发展业务,业绩在试用期人员当中比较突出。2022年8月24日被告以考试不合格为由将本人辞退。在职3个月零25天未曾开过工资。8月30日通过仲裁员给予支持双倍工资。9月27日仲裁院以原告在法定举证期内未能提交就未签署劳动合同事宜向劳动保障监督部门投诉及处理的相关证据为由不予支持双倍工资,只支付拖欠工资5633元。法律规定入职一个月内就应该签署劳动合同,否则就是违法了。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于2022年4月29日入职被告联通阜新公司细河营业厅从事台席业务营业员工作。因试用期未满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口头约定月工资1480元。2022年8月24日,联通阜新公司以考核不合格为由将***辞退。***在联通阜新公司工作共计3个月零25天,联通阜新公司共拖欠***工资5633元。
原告***于2022年8月30日因追索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赔偿金向阜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阜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9月27日作出阜劳人裁字[2022]第17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联通阜新公司支付***2022年4月29日至2022年8月24日期间的拖欠工资5633元。于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完毕;二、对***要求联通阜新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633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480元的仲裁请求不支持。
一审法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阜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阜劳人裁字[2022]第174号仲裁裁决书、考核结果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凭,且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在被告联通阜新公司处工作,双方对于拖欠工资的数额5633元没有异议,予以确认。故***要求联通阜新公司给付拖欠工资5633元应予支持。***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联通阜新公司表示***考试合格后才可以签订劳动合同,因其考核未通过所以当时未签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同时该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故联通阜新公司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633元。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八十二条规定,判决: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拖欠工资5633元、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633元,合计1126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本院二审中,各方当事人没有提供新的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同时该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被上诉人***到上诉人处工作,共工作3个月零25天,工作期间,上诉人并未向***支付工资,后因***考试未合格被上诉人辞退,双方也未签订劳动合同。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上诉人应承担给付工资及未能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责任。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给付责任并无不当,其提出不应承担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 朗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