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鑫硕富江商贸有限公司

廊坊市鑫硕富江商贸有限公司与廊坊恒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23民初693号
原告:廊坊市鑫硕富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建设路生产交易楼B-31号。
法定代表人:刘振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河北恒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恒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永清县益昌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王东江,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廊坊市鑫硕富江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恒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廊坊市鑫硕富江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廊坊市鑫硕富江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建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韩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