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鑫硕富江商贸有限公司

廊坊市鑫硕富江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重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06民初11546号
原告:廊坊市鑫硕富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建设路生产交易楼B-31号。
法定代表人:刘振江,总经理。
被告:北京城建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小屯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庞忠。
原告廊坊市鑫硕富江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城建重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廊坊市鑫硕富江商贸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廊坊市鑫硕富江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柴海燕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董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