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1002执19号
申请执行人:廊坊市鑫硕富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建设路生产交易楼B-31号。
法定代表人:刘振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喜成,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三河新北建华北金属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廊坊市三河市李旗庄镇。
法定代表人:王兰田。
本院在执行廊坊市鑫硕富江商贸有限公司与三河新北建华北金属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1002民初15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731340.5元及利息,缴纳执行费9771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厂房及机械设备,但系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故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申请,本案将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7)冀1002民初15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甄红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伟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