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鑫硕富江商贸有限公司

廊坊市鑫硕富江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城建重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1002民初1923号
申请人:廊坊市鑫硕富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南龙道世纪阳光大厦1012-1013室。
法定代表人:刘振江。
被申请人:北京城建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丰台小区小屯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庞忠。
原告廊坊市鑫硕富江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重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廊坊市鑫硕富江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城建重工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85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并已向本院提供河北博兴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城建重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4770元,暂由廊坊市鑫硕富江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柴清暄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孟令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