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宝盛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南沙区何明量五金店与广州市宝盛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06民初4163号
原告:广州市南沙区**量五金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经营者:何文量。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威,广东国晖(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宝盛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陈辉忠。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南沙区**量五金店与被告广州市宝盛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市南沙区**量五金店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南沙区**量五金店撤诉。
受理费872元减半收取计436元,由原告广州市南沙区**量五金店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林吉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王茹
书记员陈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