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东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龙岩市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龙岩震发建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802执1217号
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工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MA2YFJDP2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龙岩震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莲花小区(龙达园)A幢3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89374626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龙岩震发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龙岩市新罗区。
被执行人:章佳莹,女,198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龙岩市新罗区。
被执行人:***,男,198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被执行人:***,女,199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被执行人:福建省东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莲花小区”龙达园”A幢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157851022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东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龙岩市新罗区。
被执行人:詹贤麒,男,1975年4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被执行人:***,男,194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被执行人:***,女,195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本院2018年4月2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岩震发建材有限公司、***、章佳莹、***、***、福建省东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詹贤麒、***、**连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0802民初470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575000元及利息。本案经立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闽F×××××、闽F×××××号汽车、被执行人***所有的闽F×××××号汽车、被执行人詹贤麒所有的闽F×××××号汽车;另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南城南环西路1号2幢1及1号1幢1-2(房产证号:20××74;土地证号:龙国用2014第005092号)、龙岩市新罗区南城登高溪畔路11号7幢3**(房产证号:20××11)房产、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发路5号(龙腾花园)1幢512(房产证号:20××92;土地证号:龙国用2009第220689号)、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发路5号(龙腾花园)1幢5**(房产证号:20××94;土地证号:龙国用2009第2207**号);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南城溪畔路2楼房产(房产证号:20××26)。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为此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闽0802执1217号案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俊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