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东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福建省东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执行裁定书
(2019)闽0102执265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2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7年2月10日出生,住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被执行人:福建省东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西城莲花小区“龙达园”A幢三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省东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7)闽0102民初62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被执行人***、福建省东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清偿还借款5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5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2%的标准,自2012年12月22日起计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被执行人***、福建省东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14160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74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登记信息。
3、本院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通过笔录约谈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