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与被告龙岩震发建材有限公司、福建省东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章佳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802民初729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中城街道龙川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857822150K。
负责人:方宏义,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岩震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街道莲花小区(龙达园)A幢303号,组织机构代码:68937462-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福建省东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街道莲花小区(龙达园)A幢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157851022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
被告:***,女,成年,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
被告:***,女,成年,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
被告:詹贤麒,男,成年,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
被告:***,女,成年,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与被告龙岩震发建材有限公司、福建省东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章佳莹、***、詹贤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潘莉红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