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信荣昌晟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信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五大连池市公安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182民初1715号
原告:黑龙江省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阿什河街93-1号1单元8层5号。
法定代表人:吕同英,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五大连池市公安局,住所地:五大连池市五道街北。
法定代表人:马跃海,系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省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五大连池市公安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黑龙江省信***科技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彦刚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樊雅南